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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9-18 生效日期: 1990-09-18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现将《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望对该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
  
  一、为适应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的需要,加强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和电教教材,下同)建设,特成立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下简称“教材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二、教材委员会是国家教委领导下的从事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建设的研究、指导、规划和评审机构。
  教材委员会定期向国家教委报告工作。

  三、教材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教材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努力选编出质量较高、适应面较宽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二)教材委员会的任务:推进本专业教材建设,以本科基本课程(指共同性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教材为主,兼顾研究生用教材和重要的教学参考书。

  四、教材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本专业教材建设提出建议,组织拟订基本课程教学内容的基本要求。
  (二)拟订本专业教材建设规划,并推动规划的实施。教材建设规划报国家教委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调查、研究国内外有关本专业教材的编写、编制、出版和使用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
  (四)根据不同情况对规划所列教材,采用“选”(从经过使用的讲义、教学录像片、幻灯片、投影片、录音带中评选推荐出版)、“编”(组织单位或个人编写、编制急缺的教材)、“借”(借用国内外已有的教材)等方式解决;定期评选、奖励优秀教材,负责组织审定推荐和组编的教材,并在出版时加以标注。

  五、教材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教材委员会委员、顾问由国家教委聘任,教材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国家教委确定。教材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由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有编审、研究教材能力的教师担任。
  教材委员会中,在教学第一线的中年教师应占多数。委员年龄一般应不超过60岁。顾问可不受此年龄限制。教材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特邀少数专家参加。
  教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顾问2至3人,秘书1人。秘书由教材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教材委员会设联络员1人,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指派有关编辑人员担任。
  教材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由所在学校比照兼任党政工作的教师,适当减少教学工作量。由教材委员会委托并经国家教委同意的教材研究、编译、修订、审阅等任务,可根据需要和本人意愿由所在单位给予时间保证,并计入教学工作量。

  六、教材委员会的审定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体现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三)符合高等师范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教委颁布的教学计划。
  (五)符合教育规律,难易适度,教学内容总量适当。
  (六)电教教材须符合播映的技术要求。

  七、教材委员会的审定程序。
  (一)送审的教材须是在教学中采用过、教学效果较好并经编者(主编)所在单位向教材委员会推荐。
  (二)教材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课程教材审查人对推荐送审的教材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审查人写出审查报告交教材委员会审定;审查未通过,但经修改有可能达到要求的,由审查人写出建议修改的意见,经教材委员会同意后通知推荐单位建议编者(主编)按审查提出的意见修改;认为不适宜作教材的,由教材委员会退回推荐单位。
  (三)教材委员会审定各课程审查人提交的审查报告,将通过审定的教材交出版社出版,并列入高等师范院校教材目录供各地选用。

  八、经费。
  教材会议费用经国家教委主管电化教育专业的部门审核后,从国家教委教材经费中开支。教材委员会每年可开支一定数额的教材研究费用。举办师资讲习班、课程讨论班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教材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另外安排评选、审稿会和专题讨论会。各种会议及拟举办的师资讲习班、课程讨论班等由教材委员会在上一年10月底以前提出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报国家教委审批。

  九、本章程由国家教委负责解释。

  十、本章程自国家教委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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