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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4 生效日期: 2006-08-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所一[2006]201号

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四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现对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服装企业广告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并在今年按月或者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把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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