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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船舶港务费和停泊费计收依据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4 生效日期: 2000-07-24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水发[2000]384号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内河船舶吨位证书”记载的净吨作为计收船舶港务费、停泊费依据的请示》(长航总运发[2000]第3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船舶港务费、停泊费等船舶港口费用的计收应以船检部门核发的《船舶吨位证书》上记载的净吨为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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