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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本市菜田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4 生效日期: 2006-07-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06]128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水务局,上海农工商(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稳步推进市政府确定的本市“十一五”菜田设施建设工作,强化建设规范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1000公顷菜田生产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7号)精神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对市发改委《关于对2006-2010年本市菜田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协调意见的请示》(收文办字BJ2006002141)的批示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十一五”本市菜田设施建设项目。
  (二)各区县政府(市有关单位)是菜田设施建设责任主体,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是具体组织管理部门,各区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监管。
  (三)市水务局负责指导菜田设施水利建设,并组织实施菜田设施基地外围配套水利工程建设。
  (四)菜田设施建设计划必须纳入农业区域发展规划,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规范运作的要求稳步推进。
  (五)菜田设施建设应体现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宗旨,合理布局,重点突出生产经营功能,优化生态功能,兼顾旅游功能。
  二、建设标准及内容
  菜田设施建设包括保护地设施和露地设施建设。保护地设施基地每片建设面积不得低于300亩,露地设施基地每片建设面积不得低于150亩。建设面积不包括河道、鱼塘、行政中心等面积。
  (一)保护地设施
  1、建设标准为每亩40000元。
  2、主要建设内容:一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区内路渠、围墙、排灌系统和农电线路等;二是单体管棚和联栋温室(含薄膜、遮阳网、防虫网);三是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滴灌、肥料池、蓄水池、仓库等。
  3、单体管棚和联栋温室建设面积不得低于总建设面积的60%,投资额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55%。
  4、仓库配置每亩不超过3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造价最高按500元计列投资额;土地平整费用最高按总投资额的1.5%计列投资额;规划设计费、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等工程管理费用最高按总投资额的1%计列投资额。
  (二)露地设施
  1、建设标准为每亩5000元。
  2、主要建设内容:土地平整、区内路渠、排灌系统和农电线路、仓库等。
  3、仓库配置每亩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造价最高按500元计列投资额;土地平整费用最高按总投资额的4%计列投资额;规划设计费、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等工程管理费用最高按总投资额的2%计列投资额。
  三、建设技术要求
  (一)温室、管棚设施。执行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备案的温室、管棚设施技术标准。
  (二)排灌设施。按照菜田设施项目水利配套建设参考标准确定。
  (三)其他建设内容由各区县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确定。
  四、扶持政策
  建设资金以市、区县政府财力投入和有关单位投入为主,并根据不同区县财力和有关单位的状况,实行差别政策。
  浦东新区由市承担40%,区承担60%。
  闵行、嘉定、宝山三区由市承担50%,区承担50%。
  松江、青浦两区由市承担55%,区承担45%。
  南汇区和上海农工商集团由市承担60%,区、集团承担40%。
  奉贤区由市承担70%,区承担30%。
  金山区、崇明县由市承担80%,区、县承担20%。
  五、项目申报
  (一)各区县(市有关单位)依据本市“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建设计划,编制下一年度菜田设施建设计划。
  (二)建设计划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的区域定位和建设面积;
  2、工程建设内容及工程概算(工程概算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
  3、建设投资匡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4、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预测分析;
  5、相关的建设管理措施;
  6、附表:项目建设明细内容与投资计划表;
  7、附图:建设基地的区位示意图、现状图和规划图,比例为1∶5000,需详细标明原有田间道路、渠道、水系等的现状以及需建设内容的布局位置与工程数量,图纸需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三)菜田设施建设计划申报程序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1000公顷菜田生产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7号)执行。
  六、项目立项
  (一)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委托评审机构评审上报的菜田设施建设项目。
  (二)根据评审意见和整改情况,由市农委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批复项目。
  (三)项目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须报市农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七、项目实施
  (一)菜田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由各区县实行政府采购,并按规范的招投标管理程序操作。
  (二)根据招标结果,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须按每片建设基地及工程项目签署工程施工合同。
  (三)为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应统一择优委派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管,并定期向市农委报告工程进度。
  (四)项目竣工后,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应统一择优委派工程审价机构逐项实施工程审价。
  (五)为确保菜田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减少资金拨付环节,项目资金实行区县级报帐制和专帐核算。
  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拨款,预留10%市级补贴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结算拨清。
  (六)各区县财政部门统一择优委派项目财务审计机构,并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八、项目竣工验收
  (一)菜田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应加快项目实施。除特殊原因外,项目原则上应在十二个月内完成建设。
  (二)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区县应及时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预验收,若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三)预验收通过后,区县以书面形式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农委组织市有关部门按照《关于规范菜田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沪农委[2005]282号)文件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总验收。
  (四)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必须做好新建资产的登记造册工作,加强资产的财务核算和档案管理。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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