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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标准水路货物运输质量考核指标和统计要求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路货物运输质量考核指标和统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营业性内、外贸货物运输及相关的港口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体联户。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重大货运事故 major accident of freight transport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事故,皆为重大货运事故:
   a)内贸货物每一运单的货物损失赔偿金额达30万元以上或外贸货物每一提单的货物损失金额达250万元以上的货运事故(一票整船货物除外);
   b)同一事故或同一航次内涉及一票以上的内贸货物的货物损失赔偿金额达200万元以上或外贸货物的货物损失赔偿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货运事故。
   2.2 货运收入 income of freight transport
   港口企业的货运收入系指装卸费、堆存费、驳运费及货物装卸作业的其他有关费用。
   航运企业的货运收入系指运费收入和船舶出租费。
   2.3 赔偿金额 amount paid
   系指本企业责任货运事故对外所支付的赔款金额。
   2.4 赔偿率payment ratio
   赔偿金额与货运收入之万分比,统计到小数点后两位。

  3 货运质量考核指标
   3.1 无重大货运事故;
   3.2 货物赔偿率不得超过千分之十。

  4 货运质量统计
   4.1 统计要求
   各企业指定专人按4.2规定填写《水路货物运输质量统计月报表》(见附录A表A1),于次月15日前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4.2 统计方法
   4.2.1 每一运单或提单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各类事故构成的重大货运事故,由责任单位统计。对同一事故涉及几个责任单位,由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统计上报。
   4.2.2 赔偿金额均以统计期内实际发生的赔偿金额汇总统计。

  5 上报范围和时间
   5.1 发生重大货运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5.2 凡属下列情况发生的货运事故,均应上报:
   a)责任海损事故引起的货损;
   b)由双方或三方共同负责,损失金额已构成重大事故,但每一责任方承担的责任赔偿金额未达到重大货运事故;
   c)由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损失金额已构成重大事故。
   5.3 货物发生爆炸、火灾、大量泄毒事故或特殊货物(如精密仪器、重要设备、贵重金属、名画、古玩、文物等)发生损坏时应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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