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有关条款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2 生效日期: 1998-06-22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要求解释国务院(93)109号令有关条款内容的请示”(苏交监(1998)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及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务(航)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及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对有关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船舶检验局是对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的职责是依法进行船舶检验及签发检验证书。因此,《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 二十七条中“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是指上述港监机构,不包括船舶检验机构在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