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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调整、更名审批权限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26 生效日期: 1993-04-26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国办发(1993)3号),扩大地方和部门对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促进成人高等学校合理布局、健康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就成人高等学校调整、更名的审批权限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批权限和程序
  对现有成人高等学校调整、更名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但不得层层下放。设置新的成人高等学校,审批权仍在国家教育委员会。
  成人高等学校的调整、更名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本《意见》提出的原则和要求,经科学论证后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批准文件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国家教育委员会在每年第三季度公布成人高等学校名单,年度招生计划安排等工作均按公布学校名单进行。

  二、原则和要求
  1.各地各部门在进行成人高等学校调整工作时,应按《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40号)及《补充规定》(教计(1992)223号),根据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高等教育的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对布局基本合理,办学条件尚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成人高等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充实、加强。
  对布局不合理的成人高等学校,应逐步予以调整;布局不合理、办学条件又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成人高等学校,应予以撤并。
  2.中央部门制定所属成人高等学校的调整方案时,应征求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地方制定成人高等学校调整方案,涉及到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时,要征得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3.成人高等学校由于调整、联合或隶属关系的改变,或其他原因确需更改校名的,在其办学层次、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学校名称要充分体现所在地、隶属关系、行业等特点,同时,要严格按学校命名规定,学校类别,分别称为×××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职工大学(学院)、×××业余大学、×××农民专科学校、×××函授学院,不得在此之外,使用与普通高校混淆不清的校名。
  4.对一个办学实体同时使用两个以上成人高等学校校名的,应理顺管理体制,原则上保留一个学校名称。
  5.各地各部门的教育主管部门,在制定成人高等学校调整、更名方案时,要及时征求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成人高等学校的调整及更名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搞好宣传和引导。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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