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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遏制事故高发势头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30 生效日期: 2006-06-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发布文号: 沪建安质监[2006]第079号

各区、县、专业安监站,上海建工、城建集团,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大口管理单位:
  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以来,本市建设工程总体稳定,但是,部分地区和施工企业的死亡事故仍呈多发和上升趋势。特别是目前进入施工高峰期、又受到气候环境和人的因素及管理等综合影响,事故控制仍然较为艰巨。针对本市汛台高温季节已经来临的现状,经研究,立即在本市建设工程开展以遏制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及范围
  本次检查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为依据,检查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各类在建工地。

  二、检查具体要求
  1、施工现场自查自纠。各工地项目经理和相关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对本工程安全生产的实际状态(特别是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排摸分析;
  (2)针对汛台期和高温季节的施工特点,现场防台防汛、防暑降温、安全用电等各项管理措施完善并落实(包括防台防汛器材的准备);值班制度的建立及落实;
  (3)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应分别制定应急预案,要明确突发事件时紧急撤离点;
  (4)针对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差的情况,项目部要结合应急预案的演练,专门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一次避险逃生的演示教育;
  (5)针对查出的问题或隐患,列出清单逐项整改,并报监理单位复查、销号,自查资料留存工地备查。
  2、施工企业及主管部门复查。
  (1)各施工企业要布置所属工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并带队,对所属的在建工地进行全数检查,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所有检查要有台帐,现场检查留有记录备查;
  (2)施工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是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工地,通过互查,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措施。
  3、安监机构的抽查。各安监站要做到“四个全数检查”:
  一是对监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工程全数检查;
  二是对今年发生事故的工地全数检查;
  三是对被监督站开具过二次以上整改单的工地全数检查;
  四是对平时安全状态差、安全隐患多的工地全数检查。
  重点是
  (1)季节性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专项安全方案、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包括监理单位是否参与审核)等。
  (2)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安全控制,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验收、检查记录。
  (3)施工现场防暑降温、劳动保护、食品(食堂)卫生状况及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的职责落实情况。对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的审查情况,涉及安全的重要监管点所留的痕迹,日常督促工地安全活动的管理资料等。

  三、强化检查措施
  结合今年重点工作和阶段性要求,重申并提出下列管理举措。
  1、建立安全生产巡视制度。总包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制度的责任主体,各工地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巡视制度,落实责任人,加强对工地的安全生产动态监管。
  (1)明确巡视内容。各工地要按照安全生产巡视制度内容要求,由总包单位牵头组织巡查,检查人员要佩戴醒目标志,每天进行不少于二次的巡回检查,将巡查情况记录在案,并由安全监理签证认可,以备抽查;
  (2)人员配备到位。各工地要按照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人员数量、综合素质要求;
  (3)强化管理措施。巡视检查人员要配备必要的设备(照相机、手电筒、望远镜等),及时发现记录动态安全情况;对违规违纪现象,应当做好取证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予以处罚并公示。
  2、落实安全生产重点监控要求。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地,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管理和过程监控。
  (1)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地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统计并及时向所属安监机构上报,并按照规定经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外审认证。
  (2)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监控专业人员和针对性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施工全过程的监控,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纠正和整改;
  (3)监理单位必须做到“总监人员责任到位、安全监理监管到位”,总监对现场安全监理行为负总责,安全监理人员重点监控危险性较大的施工过程,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施工。

  四、加大处罚力度
  为强化对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对严重违规并造成伤亡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将给予必要的处罚。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严重,发生伤亡事故的,将按照三类人员管理规定,给予记分处理并通报;记满5分的,给予强制安全培训;
  (2)监理单位的总监、总监代表应当经过安全监理培训,持证上岗;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理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多、发生伤亡事故的,将根据实际,追究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
  (3)发生死亡事故后,施工企业所属工地将受到全数安全检查,并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事故企业必须经过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事故企业的所有工地必须经安全认证机构的认证;
  (4)建立死亡事故定期公示制度,涉及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将被上网公示;
  (5)建立招投标过程死亡事故情况提示制度。发生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安全监理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均被列入死亡事故情况提示名录。
  本次检查结果将作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的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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