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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事物中毒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8 生效日期: 2003-08-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起食物中毒事件,食品卫生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的管理,有效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特通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并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制度,依法加强自身管理。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三、严禁超卫生许可范围经营各类食品。

  四、严禁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五、严格落实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索证制度。

  六、制作冷荤凉菜必须达到“五专”(专室、专人、专冷藏、专工具、专消毒)要求。

  七、餐具、工用具必须严格清洗、消毒。

  八、凡在12个月内受到两次卫生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九、对发生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其经营者及单位名称一年内不得申请办证。

  十、对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除吊销卫生许可证外,同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经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十一、广大市民要增强食品卫生安全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食品卫生问题及时举报投诉,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处。

  十二、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市食品卫生情况,对重大食品卫生违法案件随时向社会通报。

  十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严格执法、恪尽职守。对监督执法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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