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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控装置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4 生效日期: 2003-07-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票[2003]42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我市自实施发票改革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初步实现了加强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的目标,税收收入明显增长。在深化发票改革过程中,我们发现个别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违反我局税控装置产品功能、技术标准,擅自更改税控装置的开票软件,造成纳税人填开发票的部分内容与初始化信息相悖,给我局税源监控系统带来威胁,产生了不良影响。为此,为了进一步深化发票改革,维护改革成果,各局要全面、认真地做好税控装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装置产品功能、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税控密码器的初始化信息必须与税控装置开票软件信息保持一致。各局要在北京市地税局安全设备管理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加强对本地区税控代理服务商提供的税控装置开票软件的审查核验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开票软件信息与初始化信息的一致性。
  二、严禁各税控代理服务商为了促进其产品销售,采取不文明和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吸引客户或满足纳税人的无理要求。各局要加大协调和监督力度,既为税控代理服务商提供良好的营销环境,又保证纳税人正常选购税控产品,同时还要维护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办公场所的严肃性。对于税控代理服务商违反现行规定,强行推销产品的倾向或行为,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止。
  三、对于税控装置制造商和代理服务商为满足纳税人的非法需求,随意纂改税控装置产品功能和标准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税控代理服务商销售其税控产品,并对出现问题的税控机具连同密码器、IC卡作收缴处理,所造成纳税人的损失全部由税控代理服务商负担。
  四、对于纳税人以各种理由要求税控代理服务商更改初始化信息并按照更改后的信息填开发票的,查证后要立即收缴税控密码器和IC卡并停止向其供应发票。同时,各局征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部门对此类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对于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并造成偷、逃税款等涉税行为的纳税人,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从严查处,涉嫌偷税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税控装置管理工作中,要坚持高度的负责精神,凡遇重大或突发事件时,要在第一时间迅速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市局,以确保信息畅通和问题的妥善处理。
  六、按照市局决定,各税控代理服务商自2003年8月1日至8月31日,对其已售税控产品,按照不低于5%的比率,对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装置产品业务需求(最终版)》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装置产品技术功能安全标准》进行自查。在其自查过程中,各局要派专人监督自查工作,随时了解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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