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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全国高等学校设置审批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31 生效日期: 1994-05-31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为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保证实现“两基”,促进高等教育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使规模更加适当,结构更加合理,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全国高等学校的设置审批工作,要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改进。目前,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已达1080所,而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在继续申请增设新校,从总体上看,普通高等学校的结构、布局和效益还未取得明显改善。遵照国务院指示精神,今后,必须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通过严格控制高校校数的增长,促使各地、各部门在深化改革、调整布局和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上下功夫,真正走内涵发展的道路,而不是扩大外延,增设新校。
  近期,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总校数不再增加,成人高等学校校数总体上要有所减少,民办高等学校要严格按标准审批。为实现这个工作目标,现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以省为单位,普通高等学校校数实行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欲设置新的高等学校,须在所属高校总校数不增加的前提下,做到有减有增,减大于增。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高等教育的体制改革,积极推进高校布局、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凡属通过现有高校的调整联合重新组建、而又未从专科改为本科的学校,将优先评议、审批。
  中央部门一般不再增设新校。

  二、各地、各部门对现有成人高等学校要根据合理布局、坚持条件、提高效益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合并。对不符合设置有关规定的学校,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鉴于现有管理干部学院生源缺乏,近期不再批准新设管理干部学院。

  三、民办高校的审批工作必须按《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严格坚持标准。近年内,主要选择少数各项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已经运转一定时间,具有一定办学经验的学校,进行评议审批。

  四、严格控制高等专科学校改为本科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升格。

  五、现有高等学校的总体办学条件差,“红”、“黄”牌学校较多、高教资金投入力度较弱的地区和部门,在其状况没有明显改善以前,暂缓增设新校。

  六、正确处理好发展高等教育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比例关系,以保证人才的合理结构。凡是基础教育薄弱的地区,其增设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申请,除必要的师范院校外,一般不予考虑。对严重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地区,在未切实改善以前,不审理其增设高校的申请。

  七、除个别特殊院校外,现有普通高校中多数尚未达到合理规模(专科学校2000人、本科院校3500人)的地区和部门,在充分提高现有学校的规模效益之前,暂不增设与现有科类专业相同的新校。

  八、为推动高等学校办学体制进一步改革,凡是通过部门所属院校下放地方或地方与中央部门院校协作、联合、共建等方式可以解决为地方培养所需人才的,不批准另建新校。

  九、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政令和规定,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的地区和部门,在未认真纠正越权违纪行为之前,其设置新校的申请暂不评议、审批。

  十、确实需要增设的少数学校,必须坚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布局合理;二是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在进行新设学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之前,其专业设置须先由地区和部门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论证审定。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筹建和正式建校的审批权均在国家教委(个别授权省区除外)。今后,各级政府都不能越权审批筹建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切忌造成“既成事实”,增加审批工作难度,导致资源的巨大浪费。

  十二、根据《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民办高校的筹建和进行非学历教育的审批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各地在审批筹建民办高校时,要从本地区高等学校的总体布局,人才需求预测,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要求,从严掌握。
  批准筹建的民办高校的实际办学条件,一般应要求基本达到或接近《规定》的设置标准,以防止出现因忽视必要的条件,盲目同意筹建而又长时间不能获得国家批准的情况。
  为使民办高校校名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批准筹建学校时,都要注意冠以“民办”和“学院”字样,以免筹办时称“大学”,正式审批时又必须改为“民办××学院”而造成工作被动。
  经批准筹建的民办高等学校,只能举办非学历教育,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许诺颁发“学历文凭”。在国家批准正式设置之前,凡欲取得学历教育文凭的,均须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验收,这些原则都要向学生事先说明,如在筹建过程乱许愿造成不良后果的,上级审批机关应撤销其筹建资格。

  十三、为使上述原则落到实处,请各地各部门接本文后,抓紧时间研究所属高校的合理布局、调整联合问题,尽快提出方案报送我委。1994年,我委将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对各地各部门所报现有高校调整联合方案进行评议,并根据评委会提出的意见,研究审批。各地各部门已报送我委的设置新校申请,今年暂不委托评议和审批。这类申请,待现有高校调整联合方案确定并实施后,再考虑委托评议和审批问题。

  十四、现有高等学校的校名原则上应当保持稳定,一般不予更改。个别情况特殊、确需改名的,新校名须充分体现校址、行业特点和层次,并继续按坚持标准,分期分批评议审批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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