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6]518号
市教委直属普通高中学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197号)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和市教委公布的全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教材(不含教辅资料和学具)进行测算,现对市教委直属普通高中学校课本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课本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50元。
二、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在每期期末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的开支情况,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与学生结算,结余金额须如数退还学生,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三、本通知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执行。原渝价(2000)444号和渝价(2003)495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