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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通用主要工种学徒工和熟练工学习期限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2-14 生效日期: 1980-02-14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交通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学徒的学习期限应该是三年”, “不得少于二年”。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现将交通部门通用工种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做了某些调整,予以颁发(如附表)。
  全国交通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均照此执行,其他部门有关单位相同工种的学徒工和熟练工亦应按此规定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应按此规定执行。
  本规定颁发后,现任岗位的学徒工和熟练工学习期满或超过期限的,均应按此执行。必须经过考核,考核合格后予以转正,工资待遇由转正之日起计发。
  至于交通运输部门各行业专业工种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将另行规定。
  
附:交通运输部门通用主要工种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表期限(年)
  一、公路运输
  年
  二、水上运输船舶
  半
  年
  年
  表
  期限(年)
  三、港口(装卸)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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