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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企业办中小学工作的几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17 生效日期: 1995-03-17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企业举办的中小学应继续办好,有条件的地方在政策统筹下也可以逐步交给社会来办”的精神,指导当前企业办中小学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继续办好所办的中小学
  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同时鼓励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长期以来发展各类教育事业所采取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举办的中小学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相当大的规模,成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提高企业后备劳动者的素质,稳定企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的“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当前,我国面临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国有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体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化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的精神,把建立现代企业教育制度作为重要内容,认真做好企业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
  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要继续办好所办的中小学。要加强和改善对所办中小学的领导和管理,把所办中小学列入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并作为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要努力增加对所办中小学经费的投入,生均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要达到当地同类学校的标准,办学条件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稳定师资队伍。企业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应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教师的住房和医疗待遇,应与企业干部和科技人员同等对待。对未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得强迫其提前退休。
  企业要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实行校长负责制。要督促所办中小学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各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鼓励企业继续办好所办的中小学
  各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制订鼓励企业办好所办中小学的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对企业中小学给予财政补助。要认真做好城市教育费附加的返还工作,返还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企业中小学。各地政府出台新的征收用于基础教育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可根据企业办中小学的具体情况,给予优惠政策。企业主管部门要支持、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办好中小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中小学的指导和管理,把企业中小学列入当地教育发展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整体规划。要加强企业中小学校长和师资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要将企业中小学的招生和收费、师资分配、教学交流、考核评估、督导检查等工作列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计划,并与地方中小学一视同仁。要认真检查现有的规章制度和实际做法,对不符合本意见精神的规定和做法,要予以纠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同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共同研究新形势下企业办中小学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企业中小学进行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努力探索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企业举办中小学的新思路、新办法
  从我国国情出发,探索在新形势下企业举办中小学的新思路、新办法,推动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社会稳定的需要。对此,各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可以探索不同的办学模式:(1)企业中小学可以单独办,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社区服务机构,对学校进行统一管理。(2)企业中小学可以联合办,采取企业与企业联合办学,或企业与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办学的形式。(3)企业中小学可以实行企办公助,企业承担主要的办学责任,当地政府提供适当的资助,实行共建共办。(4)企业中小学可以委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学,企业承担办学经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管理。企业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办学模式。
  探索企业办中小学的新思路、新办法,不能影响企业中小学的健康发展。未经县(市、区)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中小学不得停办或停止招生。国有企业投资形成的企业中小学,是国家教育资源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中小学的土地、房屋、教育教学及办公设施,企业不得随意转移、挪用、变卖等。对于任意侵占校产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对各地实行破产的企业和严重亏损的企业所办的中小学,原则上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逐步移交给社会继续办学。

  四、在具备条件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进行所办中小学移交社会办学的试点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确定了100家企业作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对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可以进行所办中小学移交社会办学的试点。试点企业所办中小学,是否具备条件移交给社会来办,必须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研究商定。
  企业中小学移交社会办学的试点,应当遵循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移交工作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筹领导下进行。企业不愿把所办中小学移交给社会办的,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强制实行移交。
  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移交给社会办的试点企业中小学,应由试点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移交方案。学校资产原则上应整体无偿划拨给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办学经费要予以妥善落实;教职员工按规定的编制标准划转。企业移交所办中小学后,教育行政部门要保证企业职工子女入学和就学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
  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给社会办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目前只能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中,由政府选择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试点面不宜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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