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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07 生效日期: 1995-03-07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是我国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促进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积极、健康地发展,现对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学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从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发展。要充分发挥远距离教育的优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学习机会,特别要为广大农村、边远地区、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培养急需的应用型中级专门人才服务;为成人初、中等文化教育,实用技术培训,资格证书教育和岗位培训提供教学服务;同时参与初中后职业技术教育分流。要促进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之间,以及与其他各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之间的联合与协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与中等专业自学考试相互沟通的办学模式。
  基本原则: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是以运用广播、电视、函授等远距离教学手段为主,进行中等专业教育的成人学校。按照依靠地方、服务地方的原则办学,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应开设需求量大、覆盖面广、通用性强的专业;各地、部门(行业)要根据对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学校和专业。对现有学校和专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综合评估进行合理调整,以提高办学效益。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分校、工作站)可依托广播电视大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设置,在人财物等方面享有一定自主权,形成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也可根据需要独立设置。中等专业函授教育一般不独立设校,应依托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经验丰富、连续开办本专业三届以上的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工科、医科类专业举办中等专业函授教育,要从严掌握。

  二、建校审批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举办的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由办学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建立地、县级分校(工作站、函授站,以下简称站)由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审批办法。
  国务院部委举办的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部委校),由办学单位申请,经部委教育部门征得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后批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个别特殊行业需改变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经批准的学校,如更改名称或停办,需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各级办学机构的设置标准
  1.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应配备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校级领导干部,省校(部委校)一般不少于3人,地(市)、县分校(站)不少于2人。同时应配备相应数量熟悉远距离教学业务的专职管理人员,省校(部委校)一般不少于15人,地(市)分校不少于5人,县分校(站)不少于3人。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要有专门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2.要有一支与办学规模及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省校(部委校)的专任教师应按每个专业不少于2人的比例配备;地(市)、县分校(站)的专任教师与在校学历生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100和1∶50。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职称。兼职教师队伍要相对稳定。
  3.各级办学机构应有固定的教学、办公、实验实习基地;有与办学规模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电化教学及实验设备。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省校(部委校)应具备编写、制作、发放音像教材和文字教材的能力。举办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的省校(部委校)应具备编写、发放函授教材及出版函授期刊的能力,并积极创造条件,运用电教手段进行辅助教学。
  4.各级办学机构应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经费保证。各地财政和主管部门要确保学校的办学经费和经常性的投入,并逐年有所增长。
  5.有符合实际需要的学校发展规划,能坚持长期办学。

  四、各级办学机构的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举办的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应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统一开设专业,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编制、发放音像、文字教材;制定教学、教务、考务、学籍管理的规定;负责学历教育的新生录取,管理学籍;组织命题和考试;颁发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组织教学研究、经验交流活动和教师、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地(市)、县分校(站)的教学业务工作。选开部委校所设专业和课程的学校,在教学业务上应同时接受部委校的指导。
  国务院部委校主要为本行业(系统)的远距离教育提供教学服务,进行教学业务指导。根据国家对成人中等专业人才培养的规格要求,开设行业性较强的专业和课程,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报主管部委教育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发行有关音像和文字教材,利用广播、卫星电视等手段开通播出录音、录像课程;制定有关教学、管理制度;指导统开课程的结业考试;开展教学研究、经验交流和评优表彰活动,组织对地方学校管理干部和专职教师及音像制作人员的培训。
  地(市)分校要按照省校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省校制定的教学、教务、考务、学籍管理等规定,制定相应细则,协助省校管理学籍,组织教学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指导下属分校(站)、教学班的组建和管理,以及专兼职辅导教师的资格审核和培训;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县分校(站)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校、地(市)分校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管理所属教学班,选聘辅导教师,负责组织收听收视、面授、答疑辅导、自学指导、考务管理、实验实习等各教学环节的实施;办理学员入学注册手续;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教学过程实施的原则和要求
  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音像磁带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教学,应尽可能利用广播、电视台定时播课。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先用闭路电视播放课程,或进行相应课时的面授教学。视听课程的学时数不低于理论教学时数的40%,逐步达到60%。函授中等专业教育要确保面授环节的实施,面授的学时数不低于理论教学时数的40%。课程的面授由主办学校选派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授课,面授时应着重讲授自学中的难点、疑点,要制定并严格执行面授管理和检验面授效果的制度。函授站应组织好平时的自学指导、答疑辅导等工作。
  要加强实验实习和实践技能教学的组织和管理,实习应尽量结合学员的生产、工作实际进行安排。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学员达到规定的考勤要求,完成作业、实验实习合格者,方准予参加考核。
  各省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分校(站)的教师集体备课,开展教学研究,统一开设课程的内容和进度,并形成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检查评估制度。可组织对学校所开专业2-3门主干课程的抽考或统考。对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学校,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教学规律和要求组织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的学校,要限期整顿或取消办学资格。

  六、招生及证书颁发
  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主要招收广大农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也可招收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进行中等专业教育和多种形式的培训。学校一般不跨省招生,个别专业确需跨省招生的,应首先征得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招生计划纳入地方(部委)成人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学员应参加当地统一组织的成人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考试。
  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验印,学校颁发。经国家教育委员会特殊批准的学校,毕业证书由国务院部委教育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后由用人部门择优录用,享受中专毕业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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