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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吉林诺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参多糖注射液”等产品采取控制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1 生效日期: 2006-08-11
发布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食药监市[2006]185号
各分局、稽查执法大队:
  近日我局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国食药监市[2006]400号),吉林诺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参多糖注射液”、“丹参酮ⅡA磺酸钠注射液”、“肿节风注射液”、“射干抗病毒注射液”和吉林巴里莫尔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天麻素注射液”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规定,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停止销售和使用的控制措施,由生产企业收回市场上流通的上述产品,并由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请各执法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留意上述品种,一经发现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要求处理,处理结果报局市场监督管理处。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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