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征收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8 生效日期: 2006-08-18
发布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渝财农税[2006]39号
相关区县财政局、地税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为了确保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由已代征个人房屋交易营业税的区县财政局,同时代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请相关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收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