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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师范院校设置非师范本科专业的几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7 生效日期: 1995-09-27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近年来,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需要,有相当多的高等师范院校相继设置了一批非师范本科专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高等师范院校的改革和发展,增强了活力。但由于科学论证不够,以致一些专业出现了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影响了专业结构优化,也难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个别学校甚至影响了师范专业的建设。
  我委《关于近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教高(1994)12号)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开始着手对各类高校的专业设置进行统筹规划。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普通高级中学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专业设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我委高等教育司委托华中师范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高等师范院校设置非师范本科专业的几点意见》。今年5月召开的省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工作会议对这个《意见》的草案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师范教育作为培养师资的专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的重要基础。培养合格的中等学校教师是高等师范院校肩负的历史使命。当前,高等师范院校要进一步强化为基础教育服务的使命感,为中等学校培养足够数量和高质量的教师。对高等师范院校设置非师范本科专业,应加强管理,从严控制。

  二、高等师范院校设置非师范本科专业要依据所在地区人才供求状况和相关专业的设置情况统筹考虑。所在地区各类高校已经设置的非师范专业,能基本满足需求的,不再设置。
  学校所在地区义务教育普及任务重,中等学校教师数量尚供不应求的地方高等师范院校,原则上不设置非师范本科专业。
  鉴于国家教委所属师范院校近年来非师范专业设置数量偏多,今后不宜再增设此类专业。有关学校应对已设专业进行必要调整,努力提高师范类专业的培养质量。

  三、高等师范院校设置非师范本科专业应在核定在校生规模及专业总数的基础上审批。学校设置本科专业总数依据本科在校生规模核定,其专业平均招生规模不低于60人。

  四、高等师范院校设置非师范本科专业应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师范类专业办学质量的提高。增设非师范本科专业须以现有的师范专业为依托(有相同的专业基础)并能在现有专业的基础上延伸转化。

  五、高等师范院校设置非师范本科专业除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第 条外,尚须具备下述条件。即其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的1/3以上应具有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该专业领域科学研究,并有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专业主要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验室应能开出实验大纲规定的全部实验。主要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齐备,有较稳定的实习场所。

  六、本《意见》所称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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