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2006]3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唐门房地产有限公司“同安大唐酒店”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2002﹞地479号文)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建设局T2002G04项目绿化用地的批复》(厦府(2003)地354号文),决定征收位于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村的35708平方米土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 (平方米) |
被收地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同安区人民政府 |
大唐酒店及绿化用地 |
酒店及绿化地 |
30527 |
祥平街道阳翟村 |
祥平街道办事处 |
3080 |
同安区交通局 | ||||
2101 |
同安汽车大修厂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9号、厦同政(2005)121号等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村委会或祥平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