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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等专业学校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06 生效日期: 1997-11-06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最近,陆续发现少数省份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批准中等专业学校举办高职班和专科程度小教班。这种越权决策的错误行为不仅干扰了高等教育正常的办学秩序和管理秩序,也对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保证我国高等教育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针对中等专业学校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问题,经研究,现重申有关规定,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家鼓励各级各类教育在各自的层次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各安其位。各级各类学校都应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确定的目标和指导方针,进一步深化改革,把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放在首要位置。

  二、高等学历教育的培养任务应由高等学校承担。对一些地区或行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的对高等专门人才新的需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认真研究。要充分利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契机,突破“条块分割”体制的限制,通过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用挖掘现有高校办学潜力的途径来解决。一般情况下,国家不批准低层次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

  三、中等专业学校承担中等层次职业技术人才和师资培养的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对学校办学秩序的管理,保证这一办学层次的稳定。对于少数有特殊需要、培养的人才规格又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或培养能力过剩的中等专业学校,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教育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可以改办成适合当地需要的其它类型的中等学校、或就地并入相应的高等学校,也可将少量有条件的中专学校按照发展高职“三改一补”的原则进行调整。凡涉及中专学校并入高等学校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高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从严审批,同时报国家教委审核、备案。国家教委有权对不合理的合并方案进行行政干预。

  四、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高职班和专科程度小教班,除已经我委批准的试点之外,原则上不再新批试点学校。对于已经批准试点的学校,应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本地区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逐步进行调整。

  五、各地各部门应以大局为重,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加强对高等学历教育的管理。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认定及招生计划的审批权限在国家教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越权决策,对于越权决策的行为,国家不承认有关学校的办学资格及学生的学籍,并将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六、本文提出的低层次学校不得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的意见同样适用于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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