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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夏季农民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5 生效日期: 2006-08-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6]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近来,我市发生几起农民工因高温中暑、劳累过度而引发的伤亡事故。为了认真做好我市夏季高温期间农民工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遏制高温引发各类伤亡事故的再发生,保障农民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夏季高温期间安全生产的特点,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改善生产作业环境,保障农民工的安全与健康。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行政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总工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积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高温期间要合理安排劳动力,特别对从事高温、露天、高空、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要科学安排作业时间,避开中午前后高温时段作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农民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做到劳逸结合。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或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一经发现严格查处。
  三、建筑、纺织、制鞋等高温行业应配备完善通风、降温设备。加强检查维修工作,确保通风、降温设备设施安全有效。
  四、开展“夏季暑期送清凉”活动。各单位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物资,对高温作业农民工进行慰问,及时把防暑药品、清凉饮料送到工地、车间、班组,严防高温中暑造成不必要的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对施工工地、职工食堂、集体宿舍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确保职工生产,生活环境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尤其是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六、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加强监管工作的同时,会同市总工会和各企业生产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严格执行处罚标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七、为使夏季高温期间农民工防暑降温工作落到实处,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我市设立以下举报电话。
  市劳动保障局:87305700
  市卫生局:83364149
  市安监局:83222311
  市总工会:83259948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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