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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贫困地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1 生效日期: 1998-04-21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规范贫困地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工作,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指导,现将《关于贫困地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文的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积极扎实地推动贫困地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工作,为本地区下世纪实现“两基”目标奠定基础。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我部。《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00年,全国占总人口85%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同时,占总人口10%的贫困地区重点普及五-六年小学教育(以下简称“普初”),占总人口5%左右的特别贫困地区普及三-四年小学教育。贫困地区在本世纪内实现“普初”和“普三”、“普四”,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在本世纪末实现“两基”总体目标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陲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
  自1993年建立“两基”评估验收制度以来,原国家教委已多次就“普初”的评估验收工作提出要求,1994年下发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这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关省(自治区)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依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了“普初”评估验收办法,并从1996年起,有计划地对2000年前只能“普初”的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我们在1997年公布了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估验收的首批51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市、区)的名单。随着全国“两基”规划目标的逐步实现,贫困地区的“普初”已成为本世纪末全面实现“两基”目标的重点工作之一。为进一步落实《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规范“普初”评估验收工作,现提出或重申以下意见:
  一、教育部计划公布名单的“普初”县(市、区),仅限于按省级规划在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区),不含计划在2000年前“普九”而分阶段评估验收的县(市、区)。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基”规划时,应本着积极进取、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对有条件在本世纪末实现“普九”的县(市、区)不要提前申报“普初”。教育部对已公布“普初”名单的县(市、区),本世纪末不再公布“普九”名单。

  二、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对“普初”评估验收标准重申如下:
  1、普及程度按《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执行。即:
  ①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大多数能入学。
  ②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③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④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5%左右。
  ⑤适龄女童入学率、辍学率和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2、小学专任教师基本达到任职要求。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含取得合格学历或专业合格证书,以及1986年底前任教满20年并评聘了教师职务)的比例在90%左右。个别教育基础特别薄弱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经教育部批准,村级初小教师合格率还可再适度灵活掌握。
  3、小学办学条件按《暂行办法》第10条、第14条第2款规定执行。即:
  ①小学设置符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②小学校舍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标准要求,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
  ③城市和集镇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配备标准要求,满足教学基本需要。
  ④村办小学可先要求做到:班班有教室,校校无危房,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教师教学有教具和必备的资料。
  对办学条件标准要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分层次要求,力求先满足教学的基本需要,然后再逐步充实提高。
  4、教育经费按《暂行办法》第11条的规定执行。
  ①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了“两个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
  ②财政拨发的按年度每生平均计算的公用经费达到省级制定的标准,并逐年增长。
  ③教职工工资(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④在城乡均按规定足额征收了教育费附加,并做到了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⑤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坚持依法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开展勤工俭学。
  5、小学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三、加强对“普初”评估验收工作的领导。
  1、要提高对“普初”评估验收工作的认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工作是“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规划,有“普初”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两基”规划目标中,应包括“普初”工作规划。在组织实施和评估验收时,应将“普九”和“普初”工作统筹安排。
  当前,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应重视并认真抓好“普初”实施和评估验收工作。
  2、“普初”评估验收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程序进行。
  3、“普初”评估验收要本着“软件从严,硬件从实”的原则,针对各地实际情况,严格、正确地掌握标准,使“普初”评估验收工作扎扎实实地进行。
  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县(市、区)“普初”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会同地(市)指导县(市、区)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总结并推广典型经验。
  5、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对已“普初”县(市、区)的复查制度,指导已“普初”县(市、区)认真做好巩固提高工作,为下世纪实现“普九”打下坚实基础。

  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2000年前只能“普初”县(市、区)的评估验收,要注意同《暂行办法》颁布前已进行的评估验收相衔接。凡是在《暂行办法》颁布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估验收并认定的“普初”的县(市、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按现行指标要求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达到本文件上述各项要求的,报请教育部进行审查。

  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我部的“普初”县(市、区)评估验收材料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并附上省级人民政府对每个验收县(市、区)的评估验收报告,及其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情况登记表等,一式二份。材料报送的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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