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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的补充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12-19 生效日期: 1990-04-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交通行业企业升级的申报、考核、审定和对已获得国家级企业称号的单位的管理工作,巩固和发展企业升级的成果,对《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作了必要的补充。现将《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的管理,巩固和发展企业升级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完善国家级企业的考核、审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和《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企业升级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申报国家级企业,采取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程序:预申报时间在考核年度的十月底之前;正式申报时间在评审年度的三月底之前。凡未预申报的企业,不得正式申报。

  二、国家级企业的预申报程序按《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进行,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国家级企业的书面报告;
   2.企业升级规划和规划实施情况;
   3.企业在考核年度一至九月及上一年度国家级企业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指标的指标水平,以及考核年度的预测水平(见附表);
   4.企业管理工作的综合汇报材料。

  三、根据逐步升级的原则,申报国家级企业一般需先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称号。

  四、企业升级必须坚持“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的原则,切实克服单纯对标、套标升级的做法。要把功夫下在管理上,强化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搞好各项专业管理,积极推行管理现代化,努力提高职工的思想、文化、技术、业务水平和企业素质。
   评审时,要按企业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评审细则,对管理工作逐项逐条进行评审,凡管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能升级。

  五、申报国家二级企业的单位,对已获得专项管理等级称号的,在有效期内评审时,原则上可以免检。

  六、交通系统从事非交通工业生产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的程序、方法和审批与交通企业相同。交通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按同行业归口部门制订的国家级企业标准和交通行业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组织进行评审。

  七、交通行业中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管理要素可分为中外两方,在三项考核指标和管理工作作出补充规定和要求后,也可开展企业升级工作。

  八、对已获得国家级企业称号的单位,按规定每年上报国家级企业复查表和企业管理工作总结材料,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每年通报复查结果,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进行抽查。
   每隔三年,对国家级企业全面组织一次复查。

  九、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称号:
   1.在申报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凡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三项考核指标及管理工作有一项达不到国家级企业标准的,由交通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提出警告,限期一年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水平的,提出严重警告,再经一年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
   撤销国家级企业称号,应由交通部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批准。

  十、本补充规定,自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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