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文市函〔2005〕722号
黑龙江省文化厅:
你厅黑文发[2005]43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黑龙江省北方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为涉外演出经纪机构,请你厅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明:举办内地及引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演出单位或个人的演出活动。
请该机构到黑龙江省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照我部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文化艺术经营活动。
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