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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峡移民安置市级配套资金使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5 生效日期: 2006-07-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6]110号
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人民政府:
  2004年我市接收安置三峡移民305人,市级配套资金305万元已分别拨付给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人民政府。经研究,现将三峡移民安置市级配套资金使用方案通知如下:   1、福清市三峡移民43人,市级配套资金43万元。其中:移民安置补助及发展生产基金20万元,移民安置对接费及移民购生活用品费13万元,管理补助费10万元。
  2、长乐市三峡移民38人,市级配套资金38万元。其中:基础设施费16万元,闲置房整修补助5万元,购买移民生活日用品节日慰问及生活补助等5万元,管理补助费12万元。
  3、连江县三峡移民44人,市级配套资金44万元。其中:基础设施费28万元,建房补助费8万元,购买移民生活日用品节日慰问等5万元,管理补助费4万元。
  4、闽清县三峡移民90人,市级配套资金90万元。其中:基础设施费及建(修)房补助费45万元,移民生活补助节日慰问12万元,办理“两证”培训等9万元,政策性税费补贴6万元,管理补助费18万元。
  5、罗源县三峡移民90人,市级配套资金90万元。其中:生产安置费10万元,基础设施费15万元,建房(含整修闲置房)补助费28万元,购买移民生活日用品及节日慰问10万元,政策性税费补贴6万元,办理“两证”及培训等9万元,管理补助费12万元。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严格按照三峡移民外迁安置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列支,确保专款专用。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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