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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9 生效日期: 2006-06-19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06]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支持税务部门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协调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确保代扣代缴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证,将财政及本单位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要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借保密等理由不如实提供个人收入资料,瞒报、少报个人收入,甚至阻挠代扣代缴工作。对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税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纳税检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依法征税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制度,加强税法宣传、政策辅导和咨询服务,明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协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确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依法纠正、处理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行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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