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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在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境外建筑市场的同时,合理解决由于企业生产能力的派出,造成国内产值下降,含量工资减少的矛盾,弥补企业境内人员为境外工程提供管理服务的工资,充分发挥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在国家对交通部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不变的前提下,部对所属水上建筑施工企业的境外工程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境外工效挂钩”)办法。根据劳动部《关于交通部水上施工企业试行境外工程工效挂钩办法的复函》[劳薪司函(1993)11号],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工效挂钩”的原则
1、国家对交通部所属水上建筑施工企业的境内工程仍按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进行结算,对其境外工程按境内人员为境外工程提供管理服务的工资总额与境外工程营业额挂钩办法进行结算。
2、交通部对所属水上建筑施工企业的境内工程按“百含复合挂钩”办法进行结算,对其境外工程按工资总额与境外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进行结算。
第三条 “境外工效挂钩”的形式
1、“境外工效挂钩”是指:将核定的工资总额分别与境外工程营业额、境外工程利润总额和境外工程固定资产增提折旧额挂钩。
2、境外工程营业额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活动中,由于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及开展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即:
境外工程营业额=境外承包工程收入+境外技术服务收入+境外提供劳务收入+境外其他业务收入。
3、境外工程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4、境外固定资产增提折旧额=境外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平均原值×(企业当年综合折旧率-当年行业平均综合折旧率)。
第四条 “境外工效挂钩”的企业范围
实行“境外工效挂钩”的企业暂定为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所属的直接从事航务工程、疏竣工程等建筑安装生产活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担纳税人义务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五条 “境外工效挂钩”工资含量系数的核定
1、“境外工效挂钩”工资含量系数依据兼顾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原则,在不超过“中港公司”所属实行“境外工效挂钩”的企业上年实际完成境外工程毛利总额与固定资产增提折旧额之和的30%的前提下,确定效益工资比例,核定当年的“境外工效挂钩”综合含量系数。再按2:4:4的比例分别求出当年的境外工程营业额工资含量系数、境外工程利润工资含量系数和境外工程固定资产增提折旧工资含量系数。“境外工效挂钩”工资含量系数每年核定一次,由部统一下达。
2、为加强部对工资基金的宏观调控,部在核定“境外工效挂钩”工资含量系数的同时,下达统一的工资含量调节系数。工资含量调节系数暂定为100%,需要调整时,部将另文下达。
第六条 效益工资的提取和使用
1、按部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提取的境外效益工资在境内“百含复合挂钩”结算表中实发含量外工资总额项下列支。
2、境外效益工资在境外工程成本或交纳给施工企业的管理费中列支,具体会计处理,由企业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在按境外工程营业额、境外工程利润总额和境外工程固定资产增提折旧额提取效益工资时,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4、提取的境外效益工资主要用于弥补境内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
5、提取的境外效益工资只限于当年使用,不得留有余额、跨年使用。
第七条 考核制度
1、境外工程发生亏损时不得全额提取境外效益工资,必须用效益工资抵冲亏损额。提取效益工资后也不得出现亏损。
2、考核企业境外工程国家资本金增值率,未达到部核定的国家资本金增值率时,按下式扣减效益工资:
未完成国家资本金增值率效益工资扣减数=上年期末国家资本金总额×(1+部核定的当年国家资本金增值率)-报告期末国家资本金总额。
3、境外工程国家资本金增值率由部每年核定一次。
4、国家资本金总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金占实收资本比例。
第八条 结算制度
“境外工效挂钩”的执行情况,每年由部人劳司、财会司对部属各水上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年终结算,对企业完成的挂钩指标逐一进行审核,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具体结算按照《交通部水上建筑施工企业境外工程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结算办法》办理。
关联法规: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