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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2 生效日期: 2001-12-12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等艺术学校的宏观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艺术教育的健康发展,以适应我国经济和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艺术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艺术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建立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等机构,并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负责人。


    第五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不少于500人(艺术院校的附中和单科类艺术学校在校生数不少于350人),专业设置要与社会需要、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综合类中等艺术学校师生比为1∶8,中等音乐学校师生比为1∶5,中等美术学校师生比为1∶8,中等舞蹈学校师生比为1∶8,中等戏剧(影视、戏曲)学校师生比为1∶8。其中专任教师数一般不少于60人。专业课、文化课教师必须依法具备教师资格。


    第七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专业图书占图书总数的50%)。学校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设施与设备: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规范、实用的教学场地与设备。开办音乐类专业,琴房生均不少于1.5平方米;开办美术类专业,画室生均不少于3平方米;开办舞蹈、戏剧、戏曲等表演类专业,练功厅生均不少于5平方米。要具有满足教学要求的乐器、服装、道具、绘画用具和校内排练、演出、展览、实习的场、馆。
  信息化建设: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八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艺术教育教学文件,根据艺术教育特点制定的教学方案及实施计划。


    第九条 中等艺术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关联法规    

    第十条 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艺术学校的最低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中等艺术学校和非艺术类学校中设置的艺术专业。对于民办中等艺术学校和在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艺术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同级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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