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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31 生效日期: 1994-08-3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成资金确定的原则和拨款办法:
  按照“既保证中央有较强调控能力,又适当照顾地方利益,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由部定期确定各省(自治区、市)交通厅(局)(包括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和有关计划单列市交通局,下同)的车购费收入分成比例,并按其实际缴部金额和核定的分成比例,按季度预拨,年度决算批复后清算。

  第三条 分成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公成资金只限于省(自治区、市)交通厅(局)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不得再向其他任何单位分成。
  (二)各省(自治区、市)交通厅(局)要统一安排使用分成资金,在保证各级车购费征稽机构经常性费用开支和征管人员福利奖励基金的前提下,分成资金应主要用于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低于应得分成奖金总额的70%),适当安排场站建设项目。每年可安排一部分分成资金,用于各级车购费征稽机构专项费开支。
  (三)分成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分成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车购费征稽机构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
  1、票据印制费;
  2、办公用品购置费;
  3、管理费。包括工资和辅助工资、差旅费、宣传费、服装费、劳动保护费、会议费、业务费等。
  (二)车购费征管人员福利和奖励基金。
  (三)车购费征稽机构专项费开支。包括:
  1、车辆购置费;
  2、设备购置费;
  3、办公及生活用房购建费。
  (四)国道主干线、省道主干线及其他有重要意义的公路建设项目和公用汽车场站建设项目。

  第五条 分成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市)交通厅(局)应根据当年预计可使用分成资金数编制年度分成资金支出预算(格式见附件一),报部审核同意后作为拨款依据。各省(自治区、市)交通厅(局)对分成资金使用情况应按年度编报会计决算。
  部对未报支出预算的单位不予拨付分成款,对未纳入预算的支出,年度决算不予核销。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市)要严格执行车购费征收政策,如发现有隐瞒、截留、挪用车购费专项收入,擅自减免车购费的,部除追缴收入外,将停拨有关单位的分成款。追缴收入的部分不予分成。

  第八条 车购费分成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不得挪用,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年终决算部不予核销,并责成有关单位负责全部追回并上缴。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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