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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7C章:家庭岗位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1 生效日期: 1997-11-21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21/11/1997

(第527章第67条)

[1997年11月21日]1997年第553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年第49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21/11/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委员会可提出法律程序的情况 版本日期 21/11/1997

在以下情况下,委员会可为施行本条例第54(1)条而提出法律程序,犹如委员会是根据该条可提出法律程序但没有这样做的人一样─

(a)有关个案带出一个原则问题;及

(b)为公正起见应提出法律程序,而委员会觉得该人的申索具备充分理由。

第3条 委员会在其提出的法律程序中可寻求的补救 版本日期 21/11/1997

在根据第2条提出的法律程序中,委员会可申请根据本条例第54(3)条可给予申索人的补救,包括指出属该法律程序标的的作为是违法作为的宣布,或就该作为而作出的强制令,或上述宣布连同上述强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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