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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条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08 生效日期: 1995-06-08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九 条和第 二十 条含义的请示》(辽交体改发(1995)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抚顺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原国家经济委员会、交通部1986第12月联合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矛盾。
  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  条第(一)项、第 十九 条和第 二十 条的规定,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有对县境内的公路客运班车线路、站点、班次规划、审批和统筹安排(包括调整)的权力。但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对县境内的线路、站点和班次进行调整时,应本着有利于调整运力和班线布局,有利于公平竞争和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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