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8 生效日期: 2006-08-28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府办发[2006]8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六盘水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文件精神,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七部委下发的《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城建(2006)10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成立六盘水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叶大川(市政府),成员由姚远明(市政府办)、邹家进(市交通局)、杨继亮(市监察局)、李继明(市纠风办)、彭启林(市城管局)、谢朝碧(市财政局)、潘顺华(市物价局)、肖峰(市公安局)、赵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刘恒(市建设局)、孙元亮(市工商局)、刘明月(市客管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六盘水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验收。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市中心城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客管办,与六盘水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职责分工
  市交通局:负责牵头进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的工作,查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违反《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的行为。
  市建设局:参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负责查处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管局:配合搞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市财政局:配合相关部门对财政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清理。
  市物价局:负责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清理,查处乱收费行为。
  市公安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负责打击非法营运黑恶势力,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以及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市工商局:负责确认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取缔无照经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和规范出租汽车业主与驾驶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按要求规范出租汽车业主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等。
  市客管办: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认真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
  根据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精神,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对出租汽车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应本着有利于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减免。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后适当疏导客运行业价格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06)149号)要求,不得强行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公告、登报、拖车、学习资料和培训等费用;不得强行摊派订阅报纸、杂志及推销物品,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各种形式驻点营运费、管理费等,认真查处纠正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
  三、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要求,认真审核并取消针对出租汽车的不合理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和政策,科学合理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和政策,合理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对出租汽车司机的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采取批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对根据乘客需要,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罚款和扣车。
  四、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依法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状况、驾驶员劳动强度、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引导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收益分配关系,坚决制止经营者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政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五、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制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按照《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已投放的经营权,应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和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经营权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规定,对经营权的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经营权的出让、转让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对非法转让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六、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
   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坚决制止以收代管、以罚代管、重处罚轻教育等行为。有关管理部门要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基础资料,保证国家及时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各项政策、法规的实施。对不认真执行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的政策、法规,管理不力,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行政第一负责人的责任。
  加强对执法管理人员法制教育,要求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热情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队伍建设。
  七、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的工作力度
  按照《六盘水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2006年8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营运的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通勤车(非法顺程带客)、伪造营运证照的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从严查处。依法取缔个别地方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坚决打击欺行霸市行为。
  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利用职权牟取暴利、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等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属于报废、非法拼装的,组织集中解体销毁。对手续不全的车辆(在规定时间仍无法提供合法证明的)依法处理。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出租汽车司机、乘客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应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举报人已向管理部门提供线索的,管理部门仍未查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中心城区举报电话:8320545、8224850。
  各有关部门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营运行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常抓不懈,防止“走过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防止非法营运反弹。财政部门要在经费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对因整治工作不力、措施不力、不能胜任的县、特区、区分管负责人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追究其责任。
  八、专项治理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8月至9月上旬):出租汽车行业规范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各有关工作部门及市各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省和市关于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文件,通过广泛宣传,形成规范和打击的高压态势,引导从事非法营运者自动退出营运市场。
  (二)摸底调查阶段(9月中旬):主管部门对当地出租汽车行业深入调查,搞清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完成动员部署工作。
  (三)全面治理整顿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中旬):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全面开展治理整顿工作。认真开展清理、整顿、纠正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严格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过户;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停止各项不合理收费,取缔非法收费;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合理调整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收益分配关系;取缔非法营运,改善出租汽车营运环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有关部门人员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
  (四)督促、检查、验收阶段(10月下旬):联席会议将派督查人员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经营环境、打击非法营运、政策法规执行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接受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厅际联席会议对我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验收复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