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社字第093301647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台东县政府府教社字第093301647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提振教师专业精神、职员工服务热忱,表扬教师及职员工特殊优良事迹,特订定本要点。
二、适用对象:本县完全中学、国民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教师及职员工(职员、技工、工友)。
三、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校长及教师部分:
(1)连续服务本县满五年以上,且在现职学校服务满一年者。
(2)最近三年考绩列甲等或四条一款者。
(3)最近五年内未曾受本府或中央之特殊优良教师表扬者。
2.职员工部分:服务满三年以上之职员工。
(二)消极条件:最近五年未受任何处分。
(三)积极条件:
1.校长及教师,具有下列事迹之一者:
(1)默默耕耘,尽心尽力,从事教职,并有具体成效者。
(2)充分发挥专业精神及教育爱,具有端正教风之特殊事迹者。
(3)对课程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进或创新、发明,有具体成效,足资推广者。
(4)担任学校行政工作、执行教育政策有显著绩效者。
(5)对推行九年一贯教育、全民体育、童军活动或有关训导、辅导工作,有卓著贡献者。
(6)协助教务、训导、体育、总务、辅导、人事、会计等处室推行各项有关工作有卓著贡献。
2.职员工,具有下列事迹之一者:
(1)充分发挥专业精神,对提升教育行政效率有具体贡献者。
(2)任劳任怨,对本职工作有特殊绩效者。
(3)对执行交办事项或项目业务有特殊绩效者。
(4)资深人员(服务满十年以上)平时待人诚恳,乐于协助各项工作深获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家长佳评者。
四、推荐时间:每年五月底前由各校完成推荐。
五、推荐方式及名额:
(一)校长部分:由本府教育局于复选会议提报推荐。
(二)教师部分:
1.校内初选:由各校(园)校(园)长召集该校单位主管、教师代表暨家长代表组成初选小组遴选推荐之,教师及家长代表应不少于各单位主管人数为原则。各校初选小组应依本要点规定遴选适当人选,教师数三十人以下得推荐一名,每超过三十人得增加推荐一名。于遴选后由小组召集人填具推荐书,并在遴荐栏内叙明遴选经过及结果,由召集人及初选小组成员签章后,连同遴选会议纪录提报本府。
2.由本府教育局于复选会议提报推荐。
(三)职员工部分:
由各校(园)组初选小组遴选推荐之。各校(园)得推荐符合第三点推荐标准之职员、工友(技工)各一名,于遴选后由小组召集人填具推荐书,并在遴荐栏内叙明遴选经过及结果,由召集人及初选小组成员签章后,连同遴选会议记录提报本府。
六、审查方式:
(一)复选访查:由本府教育局组成复选访查小组办理实地访查后,汇整送交复选会议遴选。
(二)复选会议:由本府组成复选小组,办理遴选。
七、表扬名额:
(一)校长:国中(含完全中学)校长一名、国小校长二名。
(二)教师:包含完全中学、国民中小学、公私立幼儿园共计十名。其中教师兼主任(含代理主任)者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三)职员工:国民中小学(含完全中学)职员四名;技工、工友国民中学(含完全中学)两名、国民小学(含幼儿园)四名。
八、奖励方式:于当年度教师节表扬大会中公开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