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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农林部、轻工部关于把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7-06-20 生效日期: 1977-06-20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现将农林部、轻工业部《关于把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各业都要把帮助公社发展企业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逐步把产、供、销纳入国家各级计划,促进公社企业的健康发展。 遵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对把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我们认为,把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是完全必要的。现将我们的初步意见报告如下:   一、县属城镇(不含)以下地处人民公社独立核算的手工业合作社、组,划归人民公社领导和经营管理,成为社办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农村由县统一核算的手工业合作工厂是否划归公社领导和管理,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研究确定。
  二、划归人民公社的农村手工业企业,原手工业人员的工资、粮食供应、退职退休、劳保福利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新增人员一般应采取记工分办法,回队分配。
  划归人民公社的农村手工业企业人员,应随企业走,不能抽调。如发展县办企业,确实需要从这些企业抽调人员时,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有经国家批准增加职工的指标,征得公社同意,经县革委会批准,方能抽调。
  三、划归人民公社的农村手工业企业的产、供、销,要由县革委会统一领导,并纳入各级计划。原来的产供销渠道不能中断。原来生产的品种不能丢掉,不要任意改变生产方向。这些企业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当地人民生活服务,有条件时,也要为大工业、为出口服务。有关部门安排的产品或来料加工的产品,不得因改变隶属关系而中断。有关部门负担的政策性补贴(如对中小农具、农机产品、生活必需品等),目前也不要改变。原由轻手工业、商业、物资等部门供应的原材料、燃料、设备、辅助材料要继续做好安排,不能因管理体制改变而停止或减少供应,也不能任意提价。
  银行贷款关系,也不要因为体制改变而中断。
  工商税收应改按对农村人民公社社办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划归人民公社的农村手工业企业的资金、设备、房屋、材料等集体资财,要进行认真清理,造册登记,妥善办理移交手续,无偿地移交归公社所有,并报县革委会备案。对企业原来的债权债务,在交接前要清好帐目,由省、市、自治区妥善处理。在处理这些企业的经济问题时,要严防坏人借机贪污盗窃、挥霍浪费、破坏生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调挪用、分散转移集体资金、设备和产品,以免影响生产,造成损失。
  五、把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要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注意落实党的政策。
  六、过去规定与上述规定不符合者,均按此规定执行。由于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上述原则规定,拟订具体补充办法。
  各地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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