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主要任务是:研究拟订财政监督规划,制订财政监督和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中央财政监督,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国大检查和财税专项检查工作,负责财政部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管理和业务领导等。其职责如下:
(一)参与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有关监督政策,协调财政监督检查与其他有关经济监督部门的工作关系,研究拟订强化财政监督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分析反映财税秩序运行中的重要情况及其对财政收支的影响,提出建议或措施。
(二)研究制订财政监督和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三)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执行财税政策、法令、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和问题,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案件,提出改进和完善财税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组织和抓好年度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违反财经纪律、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检查处理工作,认真做好大检查统计报表的汇总分析和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
(五)会同部内有关司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检查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并对其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社会经济中介机构执行财政税务财务政策、法令、制度及履行社会监督工作公开性、合法性、公正性原则的情况,并对其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理。
(七)受理对违反财税政策、法令、制度的举报事宜,办理财政干部、大检查人员以及财务会计人员因认真贯彻执行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而受打击报复的重点案件。
(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经纪律以及对财政干部和大检查人员遵纪守法和为政清廉的宣传教育。
(九)对全国财政系统的财政监督和大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参与研究中央财政各项监督措施,检查各司履行各自的财政监督职责情况,协调各司拟订的财政法规中有关财政监督的条款,参与各司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管理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建立健全中央财政监督执行体系,组织领导“办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配合人事教育司办理“办理机构”干部任免事宜,并审批和管理其经费。
(十二)办理部领导交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