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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1-22 生效日期: 1994-01-2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农税字第2号
  
西安市财政局:
  你局财农(1993)44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西安祥发公司出售的“祥发大厦”是在西安市未央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基础上续建的,西安祥发公司取得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的产权,构成纳税行为。应由产权承受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照章缴纳契税,办理契证手续。

  二、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契约)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

  三、产权承受人所持房屋交易合同(契约),未办理契税手续的为白契,应照章补缴契税。
  

财政部
199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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