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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4 生效日期: 2006-07-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深教[2006]326号
为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及《教育部关于落实保证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05)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中小学生体育活动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各中小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二、各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体育课设置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并上好体育课,小学1~2年级每周为4课时(含1节活动课),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为3课时,高中每周为2课时。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
  三、各中小学校应当保证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时间。课外体育活动时间要排进课表,形成制度。凡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要保证学生有一小时课外体育活动;寄宿制学校要实行学生出早操制度。
  四、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调整作息制度,在课间操的基础上,延长活动时间,丰富活动内容,尽快推广25~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形式,形成制度并列入课表。
  五、校长是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组长,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体育工作领导小组。
   直接参加组织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的体育教师、班主任及文化课教师,应当计算工作量。
  六、学校应当做好体育场地器材的安全检查及活动的指导,加强体育课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的教育,以保证体育活动安全、有序、有效的开展。
   各中小学校应当认真执行《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购置必要的体育器材,建设、改善体育场地设施。尚未达到《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要求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出相应的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断完善。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建设快乐体育园地,满足青少年学生体育活动的需要。
  七、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起严格的督查和责任追查制度。把学校落实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的工作,列为对学校日常工作的检查和学校校长年终考评以及有关工作的评比内容之中,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检查结果通报。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落实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的综合督导内容及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督导检查。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没有开足开齐体育课和削减、挤占体育课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取消其评优评先和晋级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对弄虚作假的学校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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