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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有关事项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8 生效日期: 2002-11-28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公告2002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决定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部分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北京上海分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的浙江分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发行总额600亿元,其中以数量招标方式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340亿元,以承购包销方式通过试点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发售26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7年,票面年利率为2.93%,2002年12月6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2月12日发行结束,12月16日在各交易场所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流通。本期国债交易方式各交易场所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比照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制定。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2月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9年12月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12月6日至12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柜台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本期国债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90元一100.10元,各承销机构可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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