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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石家庄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6 生效日期: 2006-07-26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函〔2006〕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全市经济和金融稳步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石家庄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石家庄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长:
  朱浩文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张发旺        市政府副市长
  李小秋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副行长
  刘实         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副局长
  韩汝俊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副局长
  张雪峰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副局长
  齐惠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凯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
  叶克田        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耿震环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宪章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李顺琦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和平        市财政局局长
  张治春        市监察局局长
  张铁力        市公安局局长
  兰平信        市工商局局长
  檀振英        市统计局局长
  蒲国良        市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王彦青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处长
  赵学增        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协调处处长
  宋庆三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机构监管处处长
  谢臻须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统研处副处长
  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全市金融稳定过程中,视情况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协助,并适当调整成员单位。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金协办)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李小秋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工作职责
  (一)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金融稳定的工作部署;研究全市有关金融稳定的重大问题,制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全市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互通金融稳定信息,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处置区域金融风险;协调成员单位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其他需要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
  (二)金协办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协调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对成员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研究起草金融稳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起草制定维护金融稳定相关的政策措施,经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研究建立金融稳定信息共享机制和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协调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由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列席。
  (二)金协办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由金协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金协办成员参加。
  (三)工作安排和情况反馈制度。协调领导小组及金协办工作会议后,金协办要对会议议题、内容进行归纳整理,编发《会议纪要》。协调领导小组安排的重大事项,以金协办名义进行传达部署。金协办定期或不定期编发《石家庄金融稳定简报》,向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金协办。
  (四)督办制度。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和金协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金协办负责督办。
  四、工作要求
  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从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本着明确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本单位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齐抓共管,切实维护好我市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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