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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焦炭行业环境污染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0 生效日期: 2006-07-20
发布部门: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冀环[2006]10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发改委,﹝各扩权县(市)环保局、发改委:
  现将经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的《河北省焦炭行业环境污染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全省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河北省焦炭行业环境污染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我省钢铁业的快速发展,焦炭行业生产规模也不断扩大,由之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全省涉及焦炭行业的环境举报案件不断增加,焦炭行业成为了全省环境污染信访举报的重点行业之一。为加强焦炭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焦炭行业产业升级和焦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组织对全省焦炭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
  3、《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76号公告,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
  5、《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二、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彻底取缔土焦、改良焦生产,对土焦(含改良焦)生产装置一律作废毁处理,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保留和恢复。
  (二)全面清理整顿已投产的各类机焦生产企业。
  1、关闭违规违法生产的小机焦炉。对于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建成的炭化室高度<4.3米的小机焦炉,予以关闭。
  2、限期淘汰落后的小机焦炉。对经审批建设生产的小机焦炉,分期分批予以淘汰,并拆除焦炉设施,恢复地貌。
  3、清理违规违法生产的大机焦炉。对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建成的炭化室高度>4.3米的大机焦炉,(1)处于环境敏感区内的实施停产关闭政策;(2)处于非敏感区的,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建设并完善化产回收和污染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止生产。
  4、全面核查经合法审批已投产的大机焦炉。对于经审批建成投产的,有污染治理设施和化产回收设施的,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督促限期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没有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化产回收设施的,或有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要限期建设或完善,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止生产。
  (三)全面整顿在建项目
  1、取缔违法违规在建的小机焦炉(炭化室高度<4.3米),凡未经审批的,要立即停止建设;
  2、对于具备完备审批手续,符合产业政策的,已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在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规定的前提下可继续建设,并经有关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3、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节能等要求逐项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进行整顿并限期补办各项手续。
  (四)依法核查拟建项目。
  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管理程序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投资建设。
  三、时间安排
  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负责对辖区内焦炭生产企业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清理整顿的时间进度表,并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月底前,各市要将阶段性工作进度按时报送省环保局。2006年8月底前,各市完成登记造册和认定工作;2006年10月底前,各地完成取缔和关停企业工作;2006年11月15日前,各有关企业完成限期整改要求;2006年12月20日前,各地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省将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四、加强执法,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部门要树立和强化大局意识,加强领导,把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具体行动。要密切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同时,要搞好宣传教育,妥善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对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 陈兴林 王远
  电 话:0311-87908510
  邮 箱:cxl@hb1236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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