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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6 生效日期: 2006-08-16
发布部门: 河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各省辖市商务局: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将于11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随附单》实施组织工作
  《随附单》制度是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要深刻领会实施《随附单》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办法》和《随附单》制度, 对有关管理人员和酒类经营者进行培训, 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随附单》制度顺利实施。
  二、扎实推进《随附单》制度的贯彻实施
  (一)《随附单》制度在除啤酒以外的其他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应当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依照《办法》提供《随附单》。
  (二)认真督导酒类经营者遵守《随附单》制度。酒类经营者批发酒类商品时,应主动开具《随附单》, 要单随货走; 酒类经营者 (含批发、零售、宾馆、饭店、酒吧、夜总会及个体经营者等)购进酒类商品时,应当主动索取《随附单》。《随附单》要一批货一份单,按照时间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单位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酒类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购销台帐, 做到单帐相符, 与《随附单》售货单位留存联、随货同行联以及存根联配套,保留3年。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
  (三)按照商务部规定,《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和表样,由省商务厅负责监制。自制《随附单》无效。为便于掌握《随附单》流向,各市局要严格登记手续,《随附单》的领取、发放等,都要有专人负责,并有完整记录,于每双月10日向省商务厅报告《随附单》发放号段。经营者《随附单》丢失,应向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并在当地媒体上声明作废,方能补领《随附单》。
  (四)2007年1月1日,开始稽查《随附单》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随附单》制度的经营行为,一经查实,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随附单》格式及有关说明
  (一)《随附单》格式(请看附件)
  (二)《随附单》使用说明
  1、《随附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联;第三联为随货同行联。
  2、《随附单》规格为A5合订本,每本50套。
  3、《随附单》编号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第1-2位为我省省别号41,第3-12位为全省统一流水号。
  4、《随附单》中“品名”、“规格”栏内填写酒类商品,不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
  5、《随附单》中“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进口酒类填写灌装日期。
  6、《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
河南省商务厅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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