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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城市低保和核发困难居民证工作公开承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4 生效日期: 2006-09-14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低保和核发困难居民证工作质量,市民政局经研究决定,向全市做出如下公开承诺:   一、市、区民政部门从领导到工作人员,不得为办理《城市低保证》和《困难居民证》说情,说情视为违纪。
  二、对于办理城市低保证和困难居民证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有举必查,有责必究。
  三、保证不使一个符合城市低保条件和困难居民户条件的申请对象被拒之门外(按照《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2006年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核发办法(暂行)》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批)。
  为兑现上述三条承诺,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各区民政部门要从领导到工作人员人人了解承诺内容,人人践行承诺事项,严格遵守民政工作纪律,起到带头表率作用,树立良好的城市低保队伍形象。
  第二,要将公开承诺内容制成宣传板,悬挂在市、区、街道、社区低保部门明显位置,让广大群众熟知,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市民政局低保处(中心)2030792、2030797,昌邑区低保中心2755177,船营区低保中心4831116,龙潭区低保中心5085822,丰满区低保中心4663246,高新区低保中心4798067,经技开发区低保中心3057108,接受办事咨询和受理群众举报。
  第三,要把践行承诺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中,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背承诺的,要按照《吉林市城市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吉林市民政局
200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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