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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使用市属企业发展资金支持市区工业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9 生效日期: 2006-07-09
发布部门: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许政办[2006]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市区、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决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民间资金注入企业,进一步促进市区工业做大做强,实现产业聚集,壮大市区综合实力,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支持的范围和重点
  市属企业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为上缴市级财政收入的企业;支持的重点是具备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广阔、诚信度高、税利贡献大的企业。
  二、 支持方式和条件
  市属企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式,采用借款、贴息和奖励等方式。
  (一) 借款
  给予借款支持的企业要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上年或当期赢利的;
  2.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高于市本级平均增长速度、上缴税金(地方分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实际上缴税金(地方分成部分)入库金额50万元以上的;连续两年销售收入、上缴地方税金(地方分成部分)增长30%以上的“小巨人”企业;引进社会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
  3.近两个年度没有拖欠银行或财政借款利息,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4.列入当年竣工投产、具有发展前景的工业技改(新建、扩建)项目。
  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费率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予借款的企业或项目不再享受贴息。
  (二) 贴息
  对于规模大、实力强、发展快且融资能力强的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材料应用等技术推广项目;为产业集群提供共性技术支持、研发及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带动力较强的项目等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1.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上缴税金(地方分成部分)200万元、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改(新建)项目,已经获得金融部门贷款的给予贴息。
  凡是企业年上缴税金(地方分成部分)2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额低于10%的,按60%(贴息金额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予贴息;凡超过10%低于20%的,按80%给予贴息;超过20%的按100%贴息。
  2.以自主研发、购买使用获得省一等奖以上的经过中试及省以上行业部门鉴定,应用于工业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财政给予贷款全额贴息。贴息时限为一年。对于投产后年新增市本级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贴息时限延长一年。 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不再给予借款支持。
  (三)奖励
  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本级企业发展的财政奖励意见》(许政(2005)55号)文件执行。 享受借款和贴息办法支持的企业可同时享受奖励。
  三、 市属企业发展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及盘活企业资产收益等作为市属企业发展资金本金。该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期回收,滚动发展。 贴息资金原则上以每年市属企业发展资金利息净收入为限择优安排。
  资金由许昌市属企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办理相关事务。
    二○○六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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