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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8 生效日期: 2006-08-08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政办发[2006]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
  建筑节能是创建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市处于我国中南腹地,是世界上相同纬度下气候条件较差的地区,为典型的夏热冬冷地区。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于建筑物冬季采暖和夏季制冷的能源消耗迅速增加,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直接消耗的能源占社会总能耗的30%左右,并呈继续上升趋势,能源供应和用能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切实抓好建筑节能工作,有利于降低建筑能耗,有效缓解我市能源紧张状况,促进能源、经济、环境效益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工作。
  二、明确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
  我市(含市、县)在“十一五”期间,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节能50%的设计标准,积极开展建筑节能65%以上低能耗和超低能耗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基本完成对高能耗的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三、明确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职责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产局、墙改办等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与合作,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市建委应在建筑工程管理各环节形成一个各环节互动、各主体互动、行之有效的管理系统。
  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部门在工程立项、用地、选址、规划审批过程中确定建筑物的使用性能、布局、间距和朝向时,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要求。
  市墙改办要加强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应用工作,对工程使用的新型节能墙体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对采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四、明确建设主体各方责任
  建设单位在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与施工时,应当明确约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或默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或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予退回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不得偷工减料和违反节能施工技术规程施工。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不得同意使用;对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等的行为,应予以制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五、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一)加强建筑节能立法与政策配套工作。通过制定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鼓励建筑节能,引导房屋开发、建设和消费的节能趋向。加快《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出台,配套制定《长沙市节能建筑认定管理规定》等制度。
  (二)进一步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建立建筑节能全过程行政监管制度。一是加大实施在建工程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力度。通过不定期对全市城区内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进行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各工程参与方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的标准。二是实施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动态抽检。对进入我市的建筑节能产品在常规检验的基础上实施动态抽检,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进场复检,严把建筑节能质量关。三是实施节能建筑的保温性能的检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现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和外窗气密性能检测,把检测结果作为衡量建筑是否达到节能标准的依据。
  (三)建立并完善适应本地特点的建筑节能的技术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节能地方技术保障体系,加快《长沙市建筑节能适用技术研究》、《长沙市建筑节能技术导则》、《长沙市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标准图集》、《长沙市建筑节能现场检测规程》等地方技术标准的出台。建立专业建筑节能检测机制,逐步实施节能建筑评估认定制度。
  (四)抓住重点,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启动高标准的节能建筑的试点示范工作。一是在抓好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国家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以政府办公建筑和高能耗的大型公共建筑为突破口,推动我市既有建筑改造工作;二是通过低能耗建筑或超低能耗建筑的试点示范工程,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建筑节能技术水平。
  (五)加大科技创新与建筑节能技术攻关力度。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科技创新力度,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含量高、节能、环保效益显著的节能产品和技术。重点发展下列产品与技术的推广应用:
  1、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材料与技术的应用;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封技术的应用;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装置的应用;
  5、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应用,以及空调和热力管道系统的保温、空调风系统防渗漏技术的应用;
  6、节能型的建材产品和器具的应用;
  7、建筑节能能耗的检测评估技术的应用;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六)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与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提高各部门、单位贯彻建筑节能政策的自觉性,消除观念障碍,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加强对设计、施工、审图、监理、质监等从业人员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与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意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保证建筑节能的质量。将建筑节能标准、节能新技术作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七)依法处理建筑节能违规行为。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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