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加强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7 生效日期: 2006-07-27
发布部门: 湖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湘卫法监发[2006]22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艾滋病防治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级卫生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精神,艾滋病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工作力度明显加大。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就加强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全面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重要意义
  艾滋病防治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坚决遏制艾滋病蔓延的势头。
  二、进一步明确公共场所艾滋病防治监督工作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艾滋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将卫生监督机构及人员纳入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卫生监督工作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在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中明确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和任务,在年度工作考核中检查实施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防治艾滋病的干预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大对公共场所防治艾滋病的监督力度
  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路边客店)、洗浴、理发店、美容店、酒巴、茶座、咖啡厅、舞厅等公共场所在一定时期内,将是艾滋病传播的重点场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组织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考核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美沙酮维持治疗、清洁针具交换、自愿咨询检测、妇女健康中心等艾滋病防治干预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加强对宣传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工作的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强化职责,建立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各地各单位积极开展防治工作。要制定检查方案,加强对下级责任目标、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宣传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工作和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