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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5 生效日期: 2006-09-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为规范全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保证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油品供应,维护农村成品油零售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二OO四年第23号)的有关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维护农村柴油零售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农业和农村的油品供应,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二OO四年第23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全省各市、州、县(市、区)从事成品油管理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从事柴油零售点经营的企业及经营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柴油零售点是指:湖南省辖区内县级及县级公路以下范围内,主要为农业和农村服务,只经营柴油,加油机不超过一台,储油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零售点。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农村柴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辖区内农村柴油零售点行业发展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管。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村柴油零售点建设、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资格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农村柴油零售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稳定的柴油供应渠道,与合法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柴油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农村柴油零售点行业发展规划;
  (三)经营设施符合土地、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 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五)储油能力不低于10立方米,不高于30立方米,加油机不超过一台;
  (六)具有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加油机或流量计等计量器具;
  (七)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掌握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知识。


    第六条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向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经营的柴油零售点选址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由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后,报省商务厅审批。


    第七条 新建农村柴油零售点建成完工后,由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报省商务厅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依法经营。凡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农村柴油零售点属非法经营,应予以取缔。

第三章 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道、省道以及县城城区内不得设立本办法第 条所指的农村柴油零售点。


    第九条 农村柴油零售点纳入成品油市场的管理范围。市州、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定期检查,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条 农村柴油零售点只能经营柴油,各批发企业不得向农村柴油零售点供应汽油。个别繁华集镇的农村柴油零售点确需增加汽油零售经营的,必须符合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按《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督查限期整改,不予整改的要收回经营批准证书,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注销登记。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除本暂行办法上述专门规定外,农村柴油零售点经营申请的受理、审查程序与期限、监督管理、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以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二OO四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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