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一九八二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29 生效日期: 1986-12-2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二年国库券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一九八二年国库券本金自一九八七年起至一九九一年止分五年作五次偿还。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

  二、一九八二年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分年还本,定于一九八七年一季度进行抽签。五年还本的号码集中一次抽出由财政部予以公告,以后每年还将当年还本的号码重新公告一次。凡国库券号码末尾一位数字与公告所列各年还本号码相同者,即为该年还本国库券。

  三、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不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四、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国库券还本兑付期。凡应还本国库券,在兑付期内办理。当年应兑取的国库券,因种种原因没有按期兑取的,可以在下年兑付期内继续兑取,但所有一九八二年国库券都应在一九九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兑取完毕。

  五、应还本的国库券,每年兑取时,利息一律计算至当年六月三十日。到期未兑取的,其本金仍按原定利率计算利息(单利),直到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超过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的,不再加计利息。

  六、一九八二年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不兑付现金,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帐支付。个人购买的,一律凭券支付现金。

  七、残破污损国库券的兑付,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办理。

  八、国库券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各专业银行负责办理,各年还本国库券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的号码为准。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