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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批准对长白山红景天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2 生效日期: 2006-07-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6年第98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长白山红景天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长白山红景天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立地条件。
  选择海拔800m以上的高寒山区,阳光充足,排水条件良好,含腐殖质较厚的砂质土壤。
  (二)栽培管理。
  1.田间管理:使用有机肥,及时清除病枝、病残体,减少病虫源;经常松土除草,排水防涝。收获前半月内禁止使用各种农药。
  2.根及根茎采收:种子繁殖的红景天,生长4至5年即可采收;以根茎繁殖的2至3年即可采收。
  (三)品质特色。
  1.感官特色:药材性状:本品呈不规则的类圆锥形、类长条形、类圆形等不同形状。长5cm至20cm,直径0.5cm至5cm,外观棕黄色至棕褐色。根茎顶部多有分枝,呈丛状或鸡爪状,有残存的褐棕色鳞叶包围,有时有圆形干枯的顶芽,中下部常弯曲,或扭曲或扁圆,常有凸凹不平的圆形或扁圆形茎痕及瘤状须根痕。须根较多。断面浅棕褐色。质轻而脆,易折断。味甘、微苦,性平。
  2.理化指标:水分≤12.0%,总灰分≤8.0%,酸不溶灰分≤2.0%,浸出物≥22.0%,红景天苷≥0.5%。
  三、专用标志使用
  长白山红景天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吉林省临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长白山红景天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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