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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4 生效日期: 2006-07-0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6]20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第六次会议,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疫情形势,研究部署了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回良玉副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把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防止疫情传入我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常抓不懈
  当前,从国外情况看,高致病性禽流感呈继续扩散蔓延态势,新增发生疫情国家31个,有42个国家和地区的疫情尚未扑灭。从国内情况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有发生,近期就有山西省长治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特别是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疫区涉及10个乡镇的124个村,是继2005年辽宁省黑山市疫情之后又一起呈发展扩散之势的疫情。此外,候鸟带毒现象普遍、禽类及其产品调运频繁、偏远地区散养家禽免疫难度大、禽流感病毒毒力有所增强等不利因素,对我区的防控工作构成了严重威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决克服麻痹倦怠思想和侥幸心理,坚持科学防控、依法防控、群防群控,切实做到常抓不懈。
  二、统筹部署,切实落实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各项措施
  (一)加强疫情监测、诊断和报告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和诊断工作。一是组织落实好候鸟、野禽和水禽的监测周报制度,严密监视疫情动态,特别是加强对候鸟迁徙地区(途径)的监测,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密度和频率。如检测发现阳性,要及时采集样品送自治区兽医工作站检测,其他任何单位(包括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个人不得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病原分离和鉴定等工作。二是在曾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和与疫情省区毗邻的地区,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家禽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汇总分析,切实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做到群防群控。一旦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禽类,必须由动物防疫部门进行检测和相关处理,并上报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对群众报告的疫情要尽快核实,不留隐患,并将核实情况上报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
  (二)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和防疫监管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禽类养殖户,特别是规模养禽场(户)免疫工作的监管,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要以自然村为单位,积极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对免疫抗体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立即进行加强免疫。
  (三)加强检疫检验工作。对进入我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要进行严格的检疫、消毒,做好检疫、消毒记录,发现可疑疫情,立即按规定程序处理,并上报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与疫情省区毗邻的地区,要特别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防堵工作,严禁疫区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我区。农牧业、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禽类及其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积极推行活禽交易每周定期休市制度,建立和实行严格规范的检疫、监管、消毒制度。
  (四)加强对突发疫情的应急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部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疫责任制,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开展疫情扑灭演练,一旦发生疫情,迅速采取措施,尽快扑灭。要切实做好防止人感染禽流感工作,出现疑似病例时,农牧业和卫生部门要同时派出专家组,同时到达现场,同时进行排查处理。
  (五)进一步做好督查工作。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分东西两片对有关盟市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各盟市、旗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派出督查组进行督导检查。特别要加强对边境地区、边界地区、水网地区、候鸟迁徙地区、禽类交易频繁地区、交通发达地区和曾经发生过疫情地区防控工作的督查。通过督导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改进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200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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