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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度台北市地方总预算编制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05 生效日期: 2004-05-0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主一字第093052402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台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3052402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31点;并自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实施

一、本要点依预算法第九十六条准用第三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二、九十四年度(以下简称本年度)台北市地方总预算(以下简称总预算)之编制,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三、总预算机关单位之分级,区分为主管机关、单位预算机关及单位预算之分预算机关三级。

前项各级机关单位分级表,由台北市政府主计处(以下简称主计处)定之。

四、总预算岁入、岁出,系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与支出。但不包括债务之举借、以前年度岁计剩余之移用及债务之偿还。

五、岁入、岁出预算,各依其性质,划分为经常门、资本门;其划分原则由主计处定之。

六、岁入预算,应按来源别科目编列;岁出预算,应按基金别、政事别及机关别科目编列;融资性收支预算,应按债务之举借、移用以前年度岁计剩余及债务之偿还数额编列。

七、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总预算之筹编,应依行政院订定之九十四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预算筹编原则(以下简称预算筹编原则)办理。

八、主计处应拟订未来四个年度本府预算规划原则及本年度各主管机关岁出概算额度之拟议分配情形,签报市长核定后,由本府分行之。岁出概算额度,得视需要区分为基准需求额度及竞争性需求额度。

九、各主管机关应依本府订颁之施政纲要拟定施政计划;根据施政计划及预算筹编原则编制概算。

十、各主管机关编制岁入概算时,应衡酌以前年度暨九十三年度已过期间实收情形,考量各项发展因素,力求详实编列,并明列计算数据。

前项岁入概算,应按规定时间送本府,并另以一份送本府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

十一、各主管机关编制岁出概算时,应就本年度应兴办之事项,通盘考量,妥为规划,并把握零基预算精神,按计划优先级,于本府核定概算额度范围内检讨编列。其中属重大新兴施政计划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设计划,应先检讨鼓励民间参与投资,以及运用各项财务策略进行财务规划事宜,并就其备选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提供财源筹措及资金运用之说明。

前项岁出概算,应按规定时间送本府,其中属下列各项计划范围者,并各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预算员额(含约聘雇)计划、出国计划及志工服务计划,应送请本府人事处(以下简称人事处)组项目小组先期审查。

(二)研究发展计划及出版品计划,应送请本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研考会)组项目小组先期审查。

(三)各新购及汰换车辆计划,应依台北市政府各机关购置公务车辆作业要点,送请主计处组项目小组先期审查。

(四)计算机相关计划,应依台北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设置及应用计算机管理要点,送请本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组项目小组先期审查。

(五)公共工程中程计划,应送请研考会复评。

十二、各主管机关岁出概算所列各项费用,应力求详实,其属共同性费用项目,并应依主计处所订共同性费用项目编列基准表规定编列。

十三、各主管机关对于所管营业基金或非营业特种基金附属单位预算营业(业务)收支、资金运用及盈亏(余绌)处理等,应详加审核,其审核结果,所列盈(剩)余之应解库额与亏损(短绌)之由库拨补额及资本(基金)之由库增拨或收回额,应分别列入主管概算相关科目项下。

十四、各机关如有请求中央补助事项,应依行政院订定之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以下简称补助办法),配合中央政府预算编制时程,陈报主管机关送主计处汇陈本府,按规定时间陈送行政院。

各机关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机关单位预算项下之补助款,应依补助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编列岁入、岁出预算,并注明编列依据。

十五、为配合中央政府统筹全国财力资源,俾合理分配,有效运用,本府各类中长程公共建设计划,应依行政院订定之政府公共建设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规定,加强先期作业,依规定期限详细填明,检同计划书送主管机关审核后汇转研考会汇陈行政院有关机关并副知主计处。

十六、各主管机关所编概算送达本府后,即交由主计处汇核整理。

十七、财政局应就各主管机关所送岁入概算会同有关机关进行检讨,并将检讨结果按规定时间送达主计处,以提报年度计划及预算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

十八、人事处、研考会及信息中心依第十一点规定先期审查各项目计划之初审结果及公共工程中程计划之复评结果,应于规定时间送达主计处。

十九、主计处就各主管机关所编岁出概算,连同各项目计划先期审查结果及公共工程中程计划复评结果汇核整理,会同有关机关举行初步审查会议,并将审查结果提报预算审查委员会议审查。

前项审查会议得视事实需要,听取各主管机关关于所编概算内容之说明。

二十、主计处依据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结果,应即综合整理,拟订本府各主管机关岁入预算应编数额、岁出预算额度、融资性收支之安排及其它有关事项等,签报市长核定后函知各主管机关,各主管机关并应转知所属各机关。

二十一、各机关应依第二十点核定情形,编拟单位预算,并按规定时间、份数,陈报主管机关。

各主管机关对于所属机关编送之单位预算,应依本府核定情形切实审核,并同本机关单位预算,综合汇编主管预算,并加具配合施政重点之预算编列情形,预期目标及绩效衡量指针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为之必要说明,连同本机关暨所属各机关之单位预算,按规定时间、份数送达主计处,同时另以主管岁入预算表一份送财政局。

二十二、本府应按规定时间,将本年度全盘收支预算数,函送行政院主计处。

二十三、各机关于概算审查期间,如有配合新增(修)法规规定,或临时重大施政需要,致须增列计划及经费,而未及列入本府核定之岁出预算额度者,除觅有相对特定收入来源者外,应由各相关主管机关,于其岁出预算额度内,尽先调整容纳。

二十四、各机关应编具岁出按职能及经济性综合分类表,附入单位预算,由主管机关汇编附入主管预算并送主计处。

二十五、财政局应就各主管机关所送岁入预算表,加具意见,连同该局主管岁入预算,综合编成本市地方总预算案岁入预算,按规定时间、份数送达主计处。

二十六、主计处收到各主管机关所送主管预算后,应即就岁出部分汇核处理,其有于原核定岁出预算额度范围内调整之新兴重大事项,应再详加审查,陈报本府核定。

二十七、主计处应根据各类岁入、岁出预算,连同融资性收支之安排,汇整编成本市地方总预算案,提报市政会议议决。

二十八、本市地方总预算案,由本府依规定时间送请台北市议会(以下简称市议会)审议,并附送施政计划。

二十九、各机关于列席市议会说明其预算内容时,对有关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成效暨本年度计划与预算配合编列情形等,应事先充分准备资料,对于重大项目,并应制备图表,予以配合分析说明。

三十、本府各机关投资其它事业及捐助财团法人者,应由其主管机关汇整各该事业及财团法人之营运及资金运用计划,送市议会。

三十一、本市地方总预算案编制日程表、预算科目及书表格式,由主计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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